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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后置批准”是一种特殊的商业登记制度,其主要特征在于,在正常情况下需要前置于商事登记的审批流程,此次被特别调整为先行赋予商事登记功能并进行相应前置审批审查工作。
这一措施对于提升商事
登记流程的效率、推动商业活动敏捷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前置于审批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