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犯罪分子的惩处仅能由中级(含)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然而,这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若被判定为立即执行死刑者,则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后予以确认,然后方可执行死刑;
而针对其他被判定进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的罪犯,其最终结局并不必然是死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同样存在着结果未确定性的隐忧,但这相较于立即执行死刑依然彰显出人性化的关怀。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立旨在使人民法院能够参照特定的审判规程,对已经被判定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并核准处理。
如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细致化地将这些规定落实到细节操作中,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更为严密且周全的指导规范。
简言之,死刑复核制度即是对所有涉及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严谨的审查和核准的规则体系,涵盖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两类情形。
在这个过程中,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其具体形式,涵盖了立案报备、审理核实和核发准许等多个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各类审判活动皆设有法定的时限约束;
而唯有死刑复核程序此一环节,它的处理时长并无明文规定或限制。
因此,死刑复核成为了一项独特的程序安排,其具体的审查周期因何而定,既无法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找到清晰的答案,也未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