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应由
败诉的
被执行人承担。
当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无论哪一方都有义务予以遵守和履行。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另一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案件已进入到审判环节,该方亦可直接请求执行厅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
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
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
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