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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来负责

在法律实践中,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应由败诉被执行人承担。
当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无论哪一方都有义务予以遵守和履行。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另一方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案件已进入到审判环节,该方亦可直接请求执行厅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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