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为关于抢夺公私财物罪的处罚措施及数额认定标准的详细说明:
其一,对于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应分别依照该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进行指控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各档数额范围内,制定切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其二,若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如下任一种情形,则应被认为是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一)造成他人人身遭受伤害且情节严重者;
(其二)对他人实施自杀等极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其三)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之一,且抢夺财物价值已经达到解释第一条所规定“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其三,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如下任一种情形的,则应被认为是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一)致人失去生命者;
(其二)具备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所列情形之一,且抢夺财物价值已经达到解释第一条所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