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经济能力的兄弟姐妹,对已死亡或者因能力不足无法抚养子女的年幼弟弟妹妹们,具有提供赡养照料的责任和义务。
由兄长姐姐抚育养成且具备经济实力的年轻弟弟妹妹们,应在他们的兄长和姐姐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丧失生活来源时,承担起扶养的责任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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