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家出现的短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诉求增补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其中,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产生的费用将是赔偿基数,三倍为最终数额,并以这个结果追加赔偿。
若计算出的增补偿额尚未达到五百元,则直接确认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