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着重强调,若一方
当事人被诊断为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仍享有合法
离婚权利。
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事前未将患病事实公开告知另一方且在婚后病情未能有效治愈者;
2)或在婚前已知悉对方患病却依然决定
结婚的;
3)以及在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突然发病并在长期治疗后无明显改善的。
对于这三类案例中坚持离婚意向的一方,由于其
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受到精神疾病影响,因此须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裁定,即经过多轮调解之后,若未能达成共识,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
离婚申请予以批准。
应当注意的是,鉴于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无名称
行为能力人或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
解除婚姻关系时需采用
诉讼方式,而非
协议离婚。
除非情况特殊,例如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状况正常时有机会提出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