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凡继承人为以下任何一类行为者,即丧失对被继承人生前遗产的法定继承资格:
首先是蓄意谋害被继承人之人;
其次是为了掠夺财富而公然杀害其他继承人者;
再者是以抛弃或虐待方式对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者;
另外,伪造、篡改、隐匿或是销毁遗嘱内容,其性质恶劣者;
以及最后,以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立下、更改或是撤回遗书之人,这些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亦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以上述第三、四和五项所涉罪行为人知,但是能够真心悔过,并且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容原谅,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并不失去继承权。
同样,若遗赠接受者存在与第一项同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意味着将丧失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