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会冒充警察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我国现行的《刑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有理由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对此类行为的具体规定:
如果有人冒充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来招摇撞骗,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如果情节更为严重,那么惩罚力度将会加大至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九条是对上述罪行的规制,明确指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处;
而如果被告人冒充的是人民警察实施类似行为,则应严格按照前面所述条款的规定加以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