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涉及的
安置房离婚分割事宜,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若在夫妻两人皆为被
拆迁安置人口时,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在进行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具体使用状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若仅有一方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话,那么只需证明这处房产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便应将其视为夫妻的共同财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时亦须充分考量其来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