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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

帮信罪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3 12:30:18 已帮助10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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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如何证明自己不知情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认知水平以及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例如,此人是否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并且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着一定的了解?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他是否明确区分了哪些行为是合法、哪些是非法的?根据这些因素,我们便可尝试推断出他是否知晓将银行卡出租或转借给他人是违法的行为。
其次,还需研究这名犯罪嫌疑人在出租或转借银行卡时是否从中得到了利益?若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基本可以判定他是清楚地知道这些行为可能会被用于进行非法交易。
接下来是考虑有无证人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际上并非知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能够证实这一点,那么我们就能彻底排除他"明知"这一行为的可能性。
反之,他应该被判定为已知情者。
举例来说,如果受害人由于隐私遭到侵犯而受到威胁,或者诈骗犯以公开其隐私相威胁来索取银行卡信息,而受害人出于无奈只好提供了银行卡,这时只要证明受害人并非主动将银行卡出租出去,那么就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受害人不知道真实情况下,他人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失去警惕,声称只是暂时借用银行卡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然而最后却用它来协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无罪辩护。
最后我们要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过去是否有过类似于现在的这种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而且已经因此受到过处罚?若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直接判定他是已知情者,因为他曾经明知故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指任何个人或团体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向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向其提供帮助的,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应处以不同等级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条件如下:
(1)向三个以上对象提供援助;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从受害者那里获得五万元以上的资助;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5)因为过去两年内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在此之后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6)受害人被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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