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家庭暴力的
离婚诉讼中,需要对以下
证据进行仔细收集和保留:
首先,被害方向警方
报案时留下的记录,这是证明家庭暴力真实性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其次,相关鉴定部门针对受害者身体所做出的上海鉴定报告,其科学性、客观性可为后续
诉讼提供关键信息;
再有,受害者就医期间,医院开具的详细
病历资料或者相关拍片子等影像资料也是重要证明;
施暴行为实施者或者相关人员提供的书面承诺或者相应录音录像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最后,若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有邻居、朋友、同事等目击
证人为在场
见证人并且愿意出庭作证,其证词亦可做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辅助佐证,与其他证据共同构建完整证据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