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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应该携带哪些证据

法律诉讼过程中,倘若您欲向法庭递送离婚诉状,请注意需准备以下资料:
起诉书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您们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为了确保法院的准确记录,需要您携带原始的结婚证书及身份证原件以供比对。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例如结婚证遗失或损坏)未能提交这些文件的话,您需要前往注册婚姻的民政机关申请开具结婚证明函,以此来证明您们确实为夫妻关系。
当法院通知您们出庭时,请务必带上结婚证书,本人身份证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事宜,若您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提供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如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例,则需要提供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证明;
关于房产租赁或所有权的诉讼,您需要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并带来副本方便验证;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
如果您们对于共同存款,共同债权或债务的分配存在争议,请务必准备好存折,借据等相关证据;
如果涉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资产的分割,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为双方共同所有;
还有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尽管身处外地也可提请离婚诉讼,但仍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并且要向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
若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并不相同,那么您可能不得不返回户籍所在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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