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相关设定如下所述:
首先,年龄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辨识自我行为能力者,素有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且主要依赖自身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源的未成年人群体亦被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者,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群体,则依据其年龄段具体分为两类,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