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所涵盖的典型模式呈现出以下七类:
首先是直接给予或接受现金贿赂;
其次是通过支付或者收取各种繁杂的费用(例如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等),甚至还有红包、礼金等方式来实现贿赂;
第三种形式则是送予或收到有价值的证券(如债券、股票等);
第四个方面则涉及到实体物品的转让和接收(具体包括各种高品质的生活用品、奢侈品、工艺品、收藏品,以及诸如房屋、汽车等大型物品);
而第五种形式,就是以其他的形式进行支付或接收(比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的娱乐活动、旅游、考察等涉及经济利益的交换,同时也包含了教育机会、名誉、特殊待遇等不涉及金钱利益的非物质奖励);
其中,第六个环节是指给予或接收回扣;
最后,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给付或接收佣金,并在财务账目上作出虚假记录,以此作为掩护进行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