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共识的解约行为,足以使得结束原有的合同关系,无须额外支付暂时通知金(替代通知薪酬)。
由于协商解除合约的过程与决定之时无需再向对方进一步通报内容及进行相关的告知工作,因此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代通知金的支付义务。
实际上,所谓的代通知金,即是当雇主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结束现有劳动协议时,本应遵循法律规定提前给予一个月时间予以通告;
若雇主未按照上述要求行事,则需以给付一个月薪资作为相应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