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金融保险专题 > 票据纠纷专题 >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保函主要分为从属性保函与独立性保函两者类型,这类区分并不存在于备用信用证中。
就保函本身而言,其性质可以细致地划分为从属性保函以及独立性保函两种形态。
反观备用信用证,尽管作为信用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然而它却无法被归类为从属性或者独立性的类别之中;
并且,备用信用证具备信用证所特有的"独立性、自我满足性及纯单据交易"等特质,其效力源于信用证本身,相比之下,开证行仅依据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与条件来裁决是否履行支付义务,从而与基本合同规定相脱离。
其次,必须强调的是,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适用规定方面,他们所引用的法律准则与国际通用法规均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因为世界各国对于保函的相关法律规定千差万别,因此至今也未能形成一套被全球银行业与贸易领域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至于独立性保函,尽管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鉴于绝大多数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其性质尚无明晰规范,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函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新修订:2024-04-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