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异家庭环境中,关于子女的探望事宜应由孩子的父母亲自行商定确认,包括具体的探视日程、频密度及其执行方式等。
若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分歧而无法自行达成共识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交由法庭裁决授予以探望权为前提的探望细节与要求。
通常情况下,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每月授予对方单周或是双周中的某一天作为探视子女的时间段,并且极有可能另外赋予一至两天的额外探视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