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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中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供保证金合法吗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同时要求缴纳保证金并提供担保人作为补充保证手段这一情况,原则上是不能被允许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明确遵循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提出保证人这一基本途径,或者直接缴纳所需比例的保证金予以替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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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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