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情感不和而导致分居达两年之久,那么此种状况便可被视为婚姻感情已然破裂,在此情况下,如若夫妇二人对簿公堂申请离婚的事宜,法院经调解无果后,将会下达离婚的判决书;
然而,对于因工作或学业等非情感因素引发的分居现象,却不可被判定为婚姻感情出现裂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