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罪侵犯的客体性质迥异。
前一种
犯罪的侵害客体是单一纯粹的自然客体,即
公共财产与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客体,既包括了国家金融事务中的正常管理程序,也涵盖了公共及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权益。
2、这两种犯罪在所针对的对象层面亦有所区别。
前者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团体形式的实体;
然而后者针对的则是广泛且不确定性的社会公众或组织机构的资金资产。
3、从
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来看,虽然前者同样采取公开的
诈骗手段,但其活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于对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或团体加以
欺诈。
相比较而言,后者的犯罪行为则更为显著,往往大规模地进行,并且借助于公开的途径,甚至利用新闻媒体制造声势,用高额的收益、利息等作为诱惑,吸引更广大的公众或组织机构陷入圈套。
4、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类犯罪在涉及到
诈骗金额层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通常情况下,前一种犯罪所涉及的
涉案金额要小于后一种犯罪的涉案金额,因此导致了两者在
量刑程度上出现了相当大的差异,前者的开始量刑起点往往低于后者。《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集资诈骗罪】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