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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损毁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及显著的分别,其区别主要体现于以下多个方面:
(1)侵犯的法益层面各异。
前者所侵犯的乃是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而后者,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侵害的法益则明确指向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行为的针对目标有所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对正处于使用状态下的铁路、公路以及水上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实施毁坏行为,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未对此做出严格限定。
(3)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上也存在差异。
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包含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或间接故意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需具备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即可。《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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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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