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财物罪与
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及显著的分别,其区别主要体现于以下多个方面:
(1)侵犯的法益层面各异。
前者所侵犯的乃是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而后者,即
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侵害的法益则明确指向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犯罪行为的针对目标有所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对正处于使用状态下的铁路、公路以及水上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实施毁坏行为,然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未对此做出严格限定。
(3)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上也存在差异。
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包含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或
间接故意;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需具备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即可。《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