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广告法》中的详细条款第28条显示,若广告传播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产生引人误解的现象,从而诱导、欺骗消费者陷入误区,那这样的广告便构成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这种广告行为将会受到严肃处理和严格处罚。
在广告中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虚假广告,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并不具备;
(二)广告中所包含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产地、使用方式、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产量情况、曾获得荣誉等重要信息或者是服务的类型、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量、曾获得荣誉等关键信患,无论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只要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足以对潜在客户的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广告中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成果、统计数据、调查报告、文章摘要、引用语等证明材料是虚构的、编造的或无法进行核实检验的;
(四)故意夸大或是虚假宣传使用某件商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后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
(五)除非上述所有虚假陈述和诱骗行为,只要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引起误解,以此来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决定的任何其他值得注意的情况,都应该被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