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确定继承人身份的归属。
若继承人属于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继子女、丧偶男士的女婿/妻子且已履行赡养岳父或公婆的主要责任,并请求被赋予遗产继承权,然而其他各位继承人予以否认,此时应由主张自身具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判断是否存在继承权的丧失情况。
若各继承人皆属法定范畴,针对哪位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发生争议,旨在断定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3)确定是否有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益的事实。
对于是否存在继承权的主动放弃行为产生争议时,务必由主张他人已放弃继承权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