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在道路上合法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群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则将受到刑法拘役与罚金的严厉制裁:
首先,当追逐竞驰的行为严重不良且影响恶劣时,将面临此类刑事指控;
其次,当行为人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如果在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等重大交通服务活动中,严重超过限定的乘员人数,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常的速度进行运行,那么也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威胁性的危险化学品,同样可能触犯下述条款。
对于以上第三和第四项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如若汽车所有者或管理人员对其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么应当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在此基础之上,如若还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同时出现,将依据处罚程度较为严重的相关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