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流程的详细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审批环节与实施环节。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征地的审定及批准程序。
首先,市级或县级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之后,将拟定的征收土地等方案呈报给城市或县域政府审批;
经过上述层级的许可后,再向上一级政府进行逐级递交。
在此基础上,该等方案须依据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予以正式批准。
(二)征地的具体实施程序。
这部分内容共包括四个步骤:
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筹划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最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施行过程。
其中,第四步细化为以下几个步骤:
(1)在获得上级政府对补偿方案的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2)具体到支付补偿款方面,需要在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得到审批盖章的当日起的三个月时间内,全额偿付到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