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虚假债权转让之纷争通常呈现以下几种常见形态:
即
债务人为实现不当目的而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擅自处置其自有财产所引发的争议;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私自转移
共同财产,从而构成对夫妻双方共同权益的严重侵害而引发的
纠纷;
以及所有权人已为该债权提供清偿,仍在事后再行转让而引发的争议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