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个人或单位实施
盗窃行为,造成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区间、3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以及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区间时,应分别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刑法》)中第264条之定义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个人或单位在明知其所获得的利益系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选择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段进行掩饰和隐瞒,将面临
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惩罚,同时可能需承担
罚金刑的责任;
若
情节严重者,则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须负担罚金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