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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立案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法律专家,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个人或单位实施盗窃行为,造成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区间、3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以及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区间时,应分别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第264条之定义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个人或单位在明知其所获得的利益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选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段进行掩饰和隐瞒,将面临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惩罚,同时可能需承担罚金刑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则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须负担罚金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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