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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避免哪些误区

立遗嘱应避免哪些误区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2024-04-01 18:10:05 已帮助27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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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避免哪些误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设立遗嘱所需要避免的几种常见误区:
第一,在设立遗嘱过程中,需要注意不能将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简单地认定为遗嘱人个人的遗产,因为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产权归属的原则;
其次,立遗嘱人仅能够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有效的遗嘱处理,不得越权处置任何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益;
此外,如果书面遗嘱尚未进行正式的补签手续,那么口头遗嘱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最后,如果选择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士作为遗嘱公证员或者见证人,可能会带来不公正甚至违法风险。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如何撰写遗嘱才能使其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的时候,需要满足以下几项条件,这样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遗嘱人必须在立遗嘱时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达到成年阶段并具备清晰意识的个体,才能具备设立遗嘱的资格;
第二,遗嘱人在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权益应该只限于本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其他任何人或机构所拥有的财产,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遗嘱应当充分考虑那些在经济条件上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缺乏自主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他们应当得到适当的财产分配;
最后,对于遗嘱的制定需遵守特定的形制要求,比如以书面形式呈现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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