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定做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如果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设计图或技术要求存在不合理性,应及时向上游定做人反馈相关意见。
然而若由于定做人未能给予积极回应或是其他相关原因,导致承揽人遭受损失,此时定做人仍须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在承揽过程中,若定做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的相关要求,使得承揽人蒙受损失,则定做人也应对此负责,并进行赔偿。
再者,当所承揽的工作需要定做人提供必要协助时,那么对于定做人来说,协助便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倘若定做人未履行其协助义务,从而导致承揽工作无法顺利完成,那么承揽人有权催促定做人在适当时间履行该义务,并可延长履行期限;
若定做人逾期仍然未能履行,那么承揽人便可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