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由于路况不良所引发的交通意外责任问题,该承担赔偿义务者理应为路政管理机关。
作为道路安全及养护的主要负责单位,有责任保障道路在运行过程中的优良状况。
若在道路上发现可能酿成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路政部门未能尽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消除,因此对于引发的后续损害应承担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