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品交易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发生
违约行为,则其须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多项
违约责任。
若是双方已就
违约金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须依照书面协议中的具体金额来支付相应的费用,但需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必须不得低于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
经济损失,同时亦不可过高,超过合理范围。
针对以下两点情况提供如下建议:
1.若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所遭致的损失明显不足,则可依据
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由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适量调增;
2.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真实损失,则同样应基于当事人的
申诉申请,由上述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若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违约金事宜,此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
赔偿因对方违约而实际受到的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