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警方未予立案,当事人享有权利要求其提供不立案的书面凭证,其中应明示不立案的具体缘由,《不予立案通知书》应在法定七天内完成送达。
2、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构本应进行立案却未施行的环节有所疑虑,可向检察院施压,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解释;
3、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尚不足以支撑其说法,便应通知其立即展开立案程序。
在此情境之下,公安机关接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于七日内明确陈述具体原因或事实。
若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理由确实无法成立,那么在发布《通知立案书》之时,势必要将证明应当立案的相关材料同时传递给公安机关。
当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以后,法定期限为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而且需向检察院递交立案决定书以便确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