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无论其是否构成实际的伤害事件,都应当被视为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
若为故意为之且所掷之物未造成
人员伤亡,然而,此行为已然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构成潜在威胁,进而侵犯了整个社会的
公共安全与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会依照行为实施者在整个事件中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对于事故的认识程度,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诸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类似条款都是法律所规定的重要
罪名。
然而,如若此类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人民事权益或
财产损失,那么,
侵权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