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公民
报案以后,首先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工作,随后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予
立案。
如果经过严谨的审查过后,发现存在着确凿无疑的
犯罪事实并且该
犯罪活动跨越了法律界限、涉及到其
管辖权内,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制定一份精心准备的《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之上必须包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责任人的正式审批手续,以此证明此项立案符合规定流程和授权范畴。
相反地,倘若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并不存在
犯罪行为或其实施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追究
刑事责罚;
抑或是该
犯罪情况已经根据相关
法规判定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则需编制一份《呈请
不予立案报告书》,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的批准,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否决。
至于那些有控诉方人员介入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那么他们有义务在七个自然日内向控诉方发出一张正式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若是控诉方人员对这样的结论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次做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申诉,并且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将接受该控诉方的复议请求,随后在收到申请书的10个自然日内做出正面回应,并以
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控诉方人员。《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