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主张
代位权,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必须存在明确且合法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应当享有可供执行的、能够用于抵偿
债务的权利;
再次,债务人应当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有效地行使此项权力;
最后,债务人未恰当地行使其权利将对债权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