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方能判定涉嫌犯下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一,
犯罪人在实施损坏罪行时必须拥有过失心态,该过失意指其应具备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对珍贵文物构成损害,然而由于疏忽大意却忽略了这一危险,又或是尽管已经察觉到无疑会给宝贵文物带来损害,但却过于自信可以防止灾难性的后果发生。
第二,过失损毁文物罪在
犯罪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蓄意破坏得到国家法律全力保护的珍贵文物,抑或是已被确立为全国范围内的重要文物保护机构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财产,且造成不良甚至不可逆转的严重影响。
所谓的严重后果往往呈现出严重程度较高,如导致极其宝贵的文物遭受损害或者损坏珍贵文物的数量颇具规模;
此外,如果国家重要文物保护机构的财产遭受破坏,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遭到巨大损失等情况也属于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严重危机。
不过,若犯罪人虽然出于疏忽之心而造成文物损失,但是所带来的影响并不足以达到严重后果的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仍然不能够被定义为过失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