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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村耕地有何规定

征用农村耕地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4-01 10:40:12 已帮助2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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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村耕地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权因维护社会公众权益之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征用或征收土地,并为此提供必要的补偿保障。
如在第43条中便明确指出:
"每当有自然人或团体进行建设时,若需要占用土地资源,则须依法向政府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须注意,在兴建乡镇企业以及村民建设住房等情况下,如果已经经过政府的审批而得以使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
抑或是乡村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过程中,得到了政府的许可和批准从而能够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情况都将不受此限制。
对于征地公告,其内容应涵盖以下几点信息:
首先,涉及到征地的批准机构、批准文号、批准的具体时间及其具体用途;
其次,需详细说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该地块的地理位置、地块类型以及实际占地面积;
再次,要明确征地所涉及的补偿方案,包括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农业人员的安置路径、安置补偿款的发放等各种细节;
最后是关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具体期限、地点等。
此外,落实征地后的补偿安置进度报告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深入阐述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确切位置、土地类型、占地面积,同时还要列举出地上建筑物和农作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要为之提供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详情;
其次,要详尽描述土地补偿款的具体金额、补偿对象以及具体的付款方式;
再次,安置补偿款的具体金额、补偿对象以及具体的付款方式也是这份报告不可缺少的部分;
最后,还应该包括地面附着物和农作物的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县政府是搞公益性建设,可以依法对你村的耕地实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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