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涉及
离婚纠纷的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参与庭审环节。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确实无法出庭,亦或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仍然有可能准许
离婚请求的提出,这并非是法律程序的疏漏或缺失,而是
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及
证据做出的合理判断。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先行进行调解尝试,但若调解无果且感情确已破裂的话,法官也有权依法裁定离婚。
离婚诉讼乃是属于典型的
民事诉讼范畴,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做出
缺席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缺席判决仅仅适用于
当事人对婚姻关系仅存较少眷恋,请注意,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缺席判决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
具体而言,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其法条规定如下:
如若其中一方要求离婚,可首先寻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话,便可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法院方面来说,他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在合法理性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感情已确定破灭,无论调解结果如何都不应妨碍法院依法裁决离婚。
总之,以上种种情况都表明,在特定条件下,
离婚诉求即便缺乏对方当事人的支持和配合,同样可以实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经当事人同意就能擅自做主将其离婚,法官始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审判过程公开公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