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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离婚主张的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苟** 山西-晋中 离婚咨询 2026.01.15 11:36:48 399人阅读

女性离婚主张的经济补偿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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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离婚时若认为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先尝试与对方就经济补偿进行协议,争取达成一致。
(二)收集能证明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如照顾子女的相关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证明等。
(三)若协议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详细说明自身负担家庭义务的情况,包括家务劳动时间、强度、频率,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的具体状况等。
(四)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相关信息,还可说明自身因承担家庭义务职业发展受影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1-15 17: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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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补偿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主张方需提供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没有固定计算标准,先由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会考量负担义务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负担较多义务方职业发展受影响情况等因素。主张补偿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所以在涉及此类情况时,若不清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6: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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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计算无固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双方先自行协议经济补偿事宜,争取达成一致。
-若协议不成,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应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证据,如照顾子女的相关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证明等。
-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负担义务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职业发展受影响情况等因素,当事人可围绕这些因素准备相关材料,以助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2026-01-15 14:4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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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若夫妻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法院判决时会考虑这些因素:负担义务的程度,像家务劳动的时长、强度、频率,照顾子女和老人的具体情形;婚姻持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包含各自收入、财产情况和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承担较多义务一方因承担义务对自身职业发展的影响。
4.要求经济补偿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比如照顾子女的相关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证明等。
5.法院会综合上述因素作出合理判决。

2026-01-15 13:5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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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请求经济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2)经济补偿计算无固定标准,先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负担义务程度,如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频率,照料家人的具体情况等;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双方经济状况,包含收入、财产及支付能力;当地生活水平;负担较多义务方因承担义务致自身职业发展受影响的情况。
(4)主张补偿方需提供证据,像照顾子女的凭证、协助对方工作的证明等,法院会综合判定。

提醒:主张经济补偿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15 12:47: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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