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诈勒索罪通常会出现未遂的情况(即犯罪分子未能成功将勒索的财物据为己有);
2.当行为人仅采用了书面或者口头的威胁或者要挟时,若被害人并未因这些威肋因素感受到极度恐惧,从而导致其未能交付早已意图索要的财物,那么无疑这也应视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情况;
3.即使被害人因为行为人制造的恐惧而感到惊慌失措,却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交付财物给行为人,这同样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情况。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敲诈勒索罪的确存在着未遂的可能性。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其行为人往往会以即将实施的一些严重侵犯行为来恐吓他人,要求其缴付财产,尤其是那些财产的拥有者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人。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波及到与其利益相关联的其他人员。
因此,这种犯罪涉及面较广,可能会影响到更多无辜的家庭和个人。
在本罪的主观构架上,犯罪分子需要表现出非常明显的直接故意心态,必须要有非法强制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愿。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真的不存在这样的意图,又或是精确地计算好所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存在任何违法成分,例如某些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具有一定的威胁性的语言来催促他们的债务人尽快还清长期拖欠的债务等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归类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