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条件满足捕获条件时,以下几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被赋予监视居住权:
首先是,若其患有严重疾病并丧失独立生存能力;
其次为,怀孕或正在授乳的女性犯罪者;
接着是,身为生活无法自理者的主要抚养人;
此外,在特定案件或因处理案件的必要前提下,实施监视居住可能更加适合;
最后,作为补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未能提供担保人,且又未缴纳保证金,也可获得监视居住权。
总的来说,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允许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