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想象
竞合犯,即指实施一种特定的
犯罪行为,却侵害了复数的
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并违反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多项
罪名。
成立想象竞合犯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
行为人实施了一项带有危害性质的行动;
其次,此项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最后,无论将其归入哪一个罪名当中,均不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完整而充分的评判与定性。
这正是想象竞合犯在实质一罪、实质数罪以及法条竞合犯等犯罪形态中异军突起,被认定为具有自身独特性质和特征的关键所在。《关于办理虚假
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
证据、
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
法律关系;
虚构
民事纠纷,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
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
企业债务或者
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
侵权、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
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
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申请参与执行
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