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年仅一岁半的幼童通常会被判归于母亲一方享有
监护权。
具体而言,《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此类涉及未成年子女
抚养问题的
民事纠纷中,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对待。
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父亲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抚养子女:
即(1)患有久治未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同样生活;
(2)如有抚养能力却未承担相应义务,此时父亲提出子女应跟随自己生活;
(3)出于其他实际因素考量,子女确定不适宜继续和母亲共同生活。
针对上述条款中的第四十五条,若父母双方达成共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同时该决定不会对子女将来的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当给予尊重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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