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被视作有关方在
债务情况、
侵权行为或者其他相关事宜上需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责任的现象。
比如,当
借款人出现
债务违约问题时,如果有
担保人为其提供了
担保义务并承担了连带责任,那么作为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担保人索要应偿还的债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连带责任并非一经确立便无法消解的,比如只要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权利人对
责任人提出的责任予以免除等等情况下,连带责任都是可以得到解除的。
连带责任也常常被称之为"
连带债务"。
是
民法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表示好几个
债务人针对相同的债务都承担起全部付款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换言之,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几方或者所有方,同时或者顺序地请求他们全额或者部分的支付的一种债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