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对于非法出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非法出生子女如同合法生育的子女,同样具有父母双方的身份,因此他们的父母均应对其进行共同照顾并提供教育资源。
当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有如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若是非法出生子女由生母直接抚养,其生父有权承担此子女的必要生活费用以及接受教育所需费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直到此子女能够独立自主生活为止;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出生子女的母亲与另外的人缔结了合法婚姻,而这个继父愿意负担这个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用的所有或者部分金额,那么父亲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可以适度地减少或者免除,但如若继父并不愿意负担这些费用,他所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就不会被削减或者豁免;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非法出生子女的生父母选择将这名子女送至别处领养,那么这个孩子便会与领养者之间产生法律拟定的亲子关系,此时这名非法出生子女将会由养父母进行抚养,同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也就得以解除,他们的亲生父母亦无需再履行抚养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如果这名非法出生子女的生父希望与他共同生活,也就是希望实际照顾这个小孩,他可以通过跟这名子女的亲生母亲进行协商来达到目的。
如若协商失败且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可以寻求法院对此事展开进一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