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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传票一定要判刑吗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其被判定为有罪之人。
根据刑事法律规定,除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外,任何自然人均不能被认定为罪犯。
因此,实施刑事拘留仅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责任在于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他们在认为嫌疑人涉嫌犯罪时,便需将此案交由检察机关继续审理。
紧接着,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若仍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则需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裁决该嫌疑人是否有罪及适用何种刑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如有需要对被拘留在押的嫌疑人实施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并经其批准。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犯罪行为涉及流动区域、多次发生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等情况较为严重之时,申请人可延长请求批准的期限,最多延长期限一天到四天不等。
在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书后,必须于七日内予以审慎考虑和抉择,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便须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的第二天立即执行释放命令,同时要将实际执行状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是在需要继续调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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