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是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权益。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其中主要包括孳息与自然增值这两个类别,需要归属到夫妻个人财产的范畴之中;
然而,除去此二者,其他所涉及的增值则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最为显著的便是如房产增值这类典型的共同财产案例,以及存款利息这种明确归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