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关于亲属关系的涵盖范畴存在多样化的
法规规范:
1.在
民事诉讼庭审中,被认定为
近亲属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夫妻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及孙子孙女的亲情纽带。
2.在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被认可为近亲属的范畴则较为聚焦:
即夫妻、父母与成年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紧密联系。
3.而在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近亲属的界定范围相对较为广泛,其中涵盖了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及孙子辈等具有
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属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