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拆迁资产的各项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由于搬迁而产生的损失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补偿。
其次是房屋、建筑物等地面之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款。
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地方政府应向被拆迁企业提供的房屋、建筑物等地上构筑物予以补偿,并考虑补偿面积以相关
房产证书中所记录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于由于各类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和土地证明的情况,则需由被拆迁企业挑选合适的评估机构,政府在委托后,由评估机构进行实地价值鉴定以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程度通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通常情况下既包含实际经营损失也可以适当纳入预期经营损失范畴。
最后,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也是评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这部分补偿费用,因此需要成为拆迁各方
当事人在协商中努力争取的项目。
若因拆迁原因造成员工失业,应参照具体与员工签署的
劳动合同,以及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给予相应的
赔偿。
除此之外,根据拆迁政策可能还会出现一些额外的奖励费用,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